党建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4-11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发展党员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教育考察制度,发展党员的申报制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等。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是把好党员的入口关质量和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措施。

一、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条件成熟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2.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3.发展对象须经为期4-7天或不少于二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4.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5.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申报制度

是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的规定。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进行进一步教育、考察,要有明确的考察重点和要求,指出优点和不足。

对考察合格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对考察不合格的应给予办理处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手续。

四、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群众监督,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的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院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2、公示范围

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

3、公示时间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

五、公示程序

1、提名、预审。党支部提名并书面上报党委预审通过,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2、张榜公示。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发展对象的名单和有关情况。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委反映。

六、工作要求

1、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支部纳新大会。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甄别,并报党委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支部纳新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

2、党支部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一并报送院党委审批。

3、党组织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泄密的人和事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严肃处理。

4、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有关内容,切忌流于形式,未经公示的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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